2.3 日本的高利贷

不管是在资金不足的发展中国家,还是在资金充裕的发达国家,都可以看见高利贷的踪影。

日本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,银行贷款利率极低,使银行不愿意向没有抵押的个人提供贷款,从而令这部分人群转向高利贷。高利贷在日本曾经普遍存在,日本黑社会是主要高利贷者。1999年,日本最大消费金融企业之首——武富士的创始人武井保雄坐上了日本首富的位置,当年他以78亿美元的身价位列日本第一。

2003年在日本大阪八尾市,一位69岁的老妇因无力偿还高额债务,竟然和61岁的丈夫还有自己81岁的哥哥一起撞车自杀。这位老妇向一家高利贷公司借了3万日元(1980元人民币),实际到账的只有1.5万日元(990元人民币),每个星期都要付1.5万日元的利息。2003上半年日本全国报称被高利贷业逼迫的案件有229件,被害者超过16万6千人,相当于2002年全年的数字,是日本警方1990年开始统计高利贷案件以来最多的一次,牵涉的金额也最大,达到约1亿5千万美元。2023年6月底日本通过了《黑市金融对策法》,以提高处罚和限制最高年息不得超过109.5%的方法加强管理黑市金融业,规定年息超过这个上限时所有借贷合同无效,意味着高利贷公司没有追债的凭据。2010年正式实施了《贷金业法修正案》,完善市场准入制度,规制高利贷。2011年消费金融市场的规模为12兆日元,相比贷金业法修正前的2000年几乎缩小了4成,消费金融公司的供给额度在2010年也缩减到了2.4兆日元,约为原规模的1/4[1]

根据日本法律,2010年6月17日《贷金业法修正案》之前超出年29.2%利率的为高利贷。之后,日本《利息限制法》对贷款利息规定如下上限:本金在不到10万日元时,上限为年20%;本金在10万日元以上不到100万日元时,上限为年18%;本金在100万日元以上时,上限为年15%。

在日本,高利贷是犯罪行为,设有严格的处罚规定。(1)高利贷无需偿还。高利贷打着贷款行为的幌子,可以说其实质仅仅是制造索取暴利的机会,日本规定法律有不向破坏法律的人提供援助的洁手原则(clean hand),具体体现在日本民法第708条规定,因不法原因提供给付的人,不得对其给付请求返还,即不法原因给付在法律上没有返还的义务。(2)对于高利贷催收有严格规定。日本《贷金业法》禁止清晨、深夜的催缴行为、向没有支付义务的人的请求行为,并设有刑罚规定,不会被社会所容许。日本法律援助机构提醒,如果屈服于高利贷的威胁而被迫支付,不毅然采取措施,与高利贷的关系可能永远都无法割断。应当毅然采取法律途径,断绝今后的关系。(3)当事人因为沉迷于赌博、酒精依赖、药物依赖等原因,而造成反复借款欠债,家人也没有义务代替其偿还债务。[2]


[1] 本段内容部分根据网络资料整理,部分引自:巴曙松,王志峰,王凤岩.国际主要国家现金贷息费监管经验[J].清华金融评论,2018,(01):99-103。

[2] 本段内容引用自日本政府设立的日本司法援助中心网站https://www.houterasu.or.jp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