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标会成员在得标后拒绝归还每月会金时,标会可能会倒闭。标会倒闭使未中标会员缴纳的会金无法收到,造成损失。
银行通过正式制度约束控制信贷违约风险,如贷前审查、抵押品、信用担保等方式,当借款人违约时,银行可以诉诸法律手段进行追讨。我国大陆地区标会是非法的,没有正式法律约束。标会的约束机制只能依赖于非正式制度约束:互相熟悉的成员共同加入一个标会,这些成员往往来自同一个村庄,成员互相监督,这时倒会现象不容易发生。
随着经济发展,人口流动性增大,社交范围也随之扩大,标会成员组成不断扩张,成员来自多个不同地方,这时的约束情况发生变化。成员可能只是跟会头相熟悉才加入标会,甚至某个成员只是通过其他成员介绍加入标会,成员之间的熟悉程度大幅下降,导致非正式约束不断弱化。每次参加标会时,大部分成员由于身处异地而并没有参与集中竞标,有时甚至全体成员都没有参与竞标,这给个别成员或会头额外的操作空间。如果某个会员多次中标后逃避归还义务,可能引发倒会;如果会头以会员名义标得会金后逃跑,必然引发倒会。在倒会情形中,后一种情况尤为常见。
2004年,福建福安发生一起影响非常大的标会倒闭事件,涉及金额约25亿元[1]。从公开报道来看,导致这起倒会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地下赌场。当时福安地下赌场盛行,有的会头本身就开赌场。“记者在当地的采访发现,这个问题的答案指向了地下赌场。在当地,地下赌场的存在几乎是个公开的秘密。”[2]地下赌场内的高利贷利率极高(月利率达60%),一些赌徒在赌场内组建标会。正常情况下,标会一个月开标1-2次,年利率在10%-20%左右,而赌场内的标会开标频率每天一次,年利率约70%-80%,远高于赌场外正常的会,但远低于赌场内的高利贷。高频开标和高利率使赌场内的标会收益极为可观,吸引赌场外的资金参与进来;赌场外的参会者将中标所得用于参与赌场内的会,提高了赌场外的标会的收益;赌场外的标会的收益提高,吸引更多人参与标会,“陈女士对记者说当地90%以上的家庭都参与了做会”。“赌徒ß赌场内的标会ß赌场外的标会ß普通市民”形成了一个债务链条,普通市民通过这个链条向赌徒提供资金,而赌徒和赌场内的会显然是不可持续的,最终赌徒违约逃跑à赌场内的会倒闭à赌场外的标会随之倒闭à普通市民受损。
单就福安标会事件来讲,其根源在于地下赌场的大量存在,标会资金并没有被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,而是用于赌博。但是,社会环境变化导致标会面临的风险越发明显。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环境下,人口流动性小、同乡居民联系密切,非正式惩罚对违约者有足够的约束力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,人口流动性、联系方式、居人行为习惯等发生巨大变化,标会成员之间、成员和会头之间的关系日益松散化,使非正式约束的效力不断下降,而对标会的式约束体系尚未建立,违约的短期收益远大于成本,成员更易受误导、羊群效应更易发生、庞氏骗局更易形成,标会更容易倒闭。正因如此,在一些讨论标会的文献中,多建议对标会施加正式的法律约束[3],当然,将非正式金融纳入正式治理范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
民间标会发生倒会时,我国的司法实践是针对标会组织者以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定罪量型;对于会员因倒会造成的损失,并不认为是“民间借贷”,但通常要求标会组织者负责赔偿。
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号“(2020)闽0112执异71号”的裁定书中写道:
生效判决认定: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间,被执行人谢某某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,在长乐市城关地区先后非法组织了五班“民间经济互助会”,吸收吴航街道及其周边群众参加其中。被执行人谢某某自任会首的同时也参与会中,被执行人林某某协助其组织上述互助会。判决认为,俩被执行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以“民间经济互助会”的形式,组织标会及收取会款,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了金融秩序,涉案金额计人民币43807820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,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追缴谢某某、林某某的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。
[1] 新浪财经https://finance.sina.com.cn/roll/20040618/2126822737.shtml
[2] 新浪财经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roll/20040708/1608858940.shtml
[3] 林复旺,马雨伟,郑立君.民间标会机制法律问题研究[J].福建金融,2017,(07):47-52.